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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南省鲁山县粮食局面粉厂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鲁山县粮食局面粉厂,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鲁山县粮食局面粉厂,住所地:鲁山县。被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鲁山县粮食局面粉厂与被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按照(1996)鲁经初字第93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鲁山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6)鲁经初字第93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