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汽车工业公司与倪安文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安文,佛山市南海区汽车工业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安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37。委托代理人杨鸿卫,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汽车工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显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慧敏,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本乐。上诉人倪安文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汽车工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倪安文上诉称: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上诉人基于案涉房屋为其所建,诉求上诉人返还案涉房屋,但该房屋已由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被上诉人分配给作为职工的上诉人,因此在未谈妥补偿方案的情况下,上诉人不同意返还。为节省司法资源,上诉人提出反请求。被上诉人的诉求与上诉人的反诉求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理应受理上诉人的反诉。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基于物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其案涉房屋,同时支付房屋占用费。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认为其作为被上诉人的职工,按照当时国营企业住房福利政策及长期形成的做法和传统,双方已经长期形成了分配住房永久免费使用的关系。同时,由于被上诉人未完善案涉房屋房产手续,致使上诉人失去了优惠购房的机会。故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予以拆迁安置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应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拆迁安置补偿的主体系征收方,本案被上诉人并非征收方,被上诉人是基于物权受到侵害而起诉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案涉房屋的。因此,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与本案被上诉人的诉求不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并不能构成本案的反诉,应另行起诉,在本案中应不予受理。上诉人倪安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文波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