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刘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2301号原告:邹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刘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下称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原告与修理车辆的实际车主宋某达成和解协议,宋某已支付全部修理费,原告与宋某之间关于修理合同的纠纷全部了结再无修理费纠纷,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朱云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罗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