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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邱某,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