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建有犯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329号罪犯赵建有,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以(2010)额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阿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赵建有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赵建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8日入监执行。2013年7月3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6日止。2015年11月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赵建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六次,2013年度被监狱和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赵建有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有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六次,被监狱和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本院2013年7月作出裁定,对该犯因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连续记功四次,认定该犯悔改表现突出,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建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2012年、2013年度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由此才有资格被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而本院2013年作出减刑裁定时,已经对该犯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予以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建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