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庄瑞付与唐山市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瑞付,唐山市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庄瑞付,证件号码130222196206083813。被执行人唐山市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法定代表人史会红。庄瑞付申请执行唐山市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瑞付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闫满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