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白云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213号罪犯白云,男,蒙古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2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4日入监执行。2015年11月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白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白云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云系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记功奖励二次,罚金3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七天,刑期至2015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