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法执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晓英申请左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英,左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160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英,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乌审旗。被执行人左子贵,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审旗。王晓英申请执行左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人王晓英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4)内民提一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本院作出的(2011)乌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乌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五项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