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会民、乔月琴、宋秀红、宋建召、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会民,乔月琴,宋秀红,宋建召,宋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会民,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月琴,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秀红,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建召,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建红,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会民、乔月琴、宋秀红、宋建召、宋建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会民、乔月琴、宋秀红、宋建召、宋建红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柳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