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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行审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金洪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审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金洪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3)第8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局查明,2012年12月,金洪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楼下徐村以西、土名“茶山”地段上动工建设,该宗地四至为东至路、南至荒山、西至荒山、北至荒山,至调查时止,已建好一层砖混结构简易棚12间,占地面积3002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类别为耕地3002平方米,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基本农田(限制建设区)3002平方米。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金洪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洪斌将非法占用的300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东区塘雅镇楼下徐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金洪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金洪斌非法占用242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63024元,对破坏耕地578平方米处以罚款32946元,罚款合计9597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于2015年6月18日缴纳了罚款95970元。2015年8月28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3)第8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3)第8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盛茂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