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终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伟龙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伟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龙。委托代理人张冬梅。系单位同事。委托代理人卞大勇。系单位同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139号。负责人陈冬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兰凯,江苏法德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伟龙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州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3)泰海民初字第34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吴伟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吴伟龙诉称,泰州移动公司推出CMWAP20元包月无限上网套餐业务后,吴伟龙通过泰州移动公司的营销电话开通此业务,当时泰州移动公司的官方网站、移动梦网、宣传海报均向用户承诺,开通此套餐可以以无线上网的方式随时随地自由访问因特尔互联网及网上邮箱。吴伟龙开通此项套餐后一直使用该业务,访问互联网从未受到任何限制。但自2013年8月14日起,泰州移动公司在未对用户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限制用户访问互联网,阻止用户邮箱正常登陆访问。后经反映,泰州移动公司称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吴伟龙只能访问WAP网站及百宝箱。此后,吴伟龙通过多种途径多次找泰州移动公司协商,泰州移动公司以恶劣的姿态敷衍了事,推脱责任,以不切实际的借口及强硬的口吻拒不承认错误、不同意履行承诺,并一再利用各种手段要求吴伟龙更改套餐。吴伟龙认为,泰州移动公司为吴伟龙提供有偿服务,应该遵守承诺,继续履行合同。故吴伟龙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泰州移动公司对20元封顶(CMWAP)套餐通过技术手段来排除当前网络状态下的异常,恢复WAP随时访问互联网和WAP的所有业务,即对于吴伟龙现在不能使用WWW类型的业务及Internet互联网的各种应用的现象,要求恢复到当年泰州移动公司宣传所称的随时随地可以自由访问互联网的状态;2、要求泰州移动公司承担材料费等人民币250元;3、诉讼费由泰州移动公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泰州移动公司于2003年至2005年左右推出20元封顶(CMWAP)套餐业务。吴伟龙系泰州移动公司用户,并申请开通了20元封顶(CMWAP)套餐,同类套餐的业务受理单载明“业务类型:开GPRS业务”、“新套餐:自由套餐”、“新套餐:20元封顶(CMWAP)”等内容。吴伟龙通过手机CMWAP接入点上网,有相当一段时间访问范围和其他手机用户没有区别。自2013年左右,使用该套餐通过手机CMWAP接入点上网的范围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只能访问WAP类网站,仍实行20元封顶收费,不能浏览HTTP协议类网站、使用微信、QQ以及P2P网络服务等。而吴伟龙选择CMNET接入点获得移动互联网服务的范围、速度和其他一般用户没有区别,但另外按流量计费。2、2003年12月7日,扬子晚报对移动公司相关套餐进行宣传,其内容表述为:“动感地带任一套餐用户均可开通50元包500MB/月GPRS上网费用,超过部分0.01元/KB”、“用户开通GPRS-WAP套餐,对使用WAP业务(百宝箱)产生的GPRS通信费月收费上限为20元,不限量使用,如用户月使用量不足20元,按照0.03元/KB计费标准按实收取”。现在查询泰州移动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的“网上营业厅”中对20元封顶(CMWAP)套餐的界定内容为“对APN为CMWAP(即WAP和百宝箱)的业务产生的GPRS通信费进行每月上限封顶:即对于‘GPRS方式使用WAP和百宝箱业务’而产生的通信费按照20元/月进行上限封顶计费;不足20元/月,仍按照0.01元/K计费正常收取”。3、2004年至2006年的中国移动官方网站业务专区有如下表述:WAP是无线通信与Internet相结合的应用平台,使用户通过手机获得丰富的Internet信息资源和电子商务等应用;中国移动通信已开通WAP业务,凡具有数据业务功能的中国移动通信电话用户均可利用WAP手机以无线方式随时随地进行互联网浏览,自由享用互联网业务。4、2004年至2011年的移动梦网WAP指南部分有如下表述:WAP是一种向移动终端提供互联网内容和先进增值服务的全球统一的开放式协议标准,是简化了的无线Internet协议。5、在泰州移动公司某一时期的宣传单上,对手机上网进行了如下宣传:可以随意下载时尚图片、铃声,随时在线炒股、玩游戏、看新闻、笑话、连载小说、在线聊天、访问BBS论坛,还可以学习美体塑身……,不限时、不限量的畅享移动网络新生活。该文字上方印有QQ、WWW等彩色图标,该文字下方有套餐推荐及开通方式。6、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上,关于WAP业务与GPRS的关系,作了如下解答:“GPRS是WAP业务的网络承载,用户可以通过GPRS网络连接到WAP网站使用WAP业务。类似于用户使用传统的163或ADSL,连接到WWW网站使用WWW业务,163或ADSL是WWW网站的网络承载,客户真正使用的是WWW的业务。”吴伟龙提供的“中国移动通信全业务学习手册”中也有上述表述。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左康宝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笔录及民事判决书,并在庭审中交由双方质证。在左康宝一案审理过程中,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通知南京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网络与技术系主任、教授王文鼐到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王文鼐教授称:WAP的字面意思是指无线应用协议,内涵是指在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的时候,向未上互联网的人提供一定的无线通道,当时的网络带宽非常低,就提出WAP协议来解决此问题,具体就是手机上网用户访问互联网的时候如何引导到提供WAP服务的网站,为此设置一个端口,将手机上网用户引导到访问量低的网站上去,这个端口就叫WAP,技术上称为WAP门户;手机用户的WAP和NET接入点是指两个不同的网关;在2004年、2005年左右的技术条件下(网络条件和终端条件),手机无线上网只能访问WAP业务;按照正常的技术理解“对使用WAP业务(百宝箱)产生的GPRS通信费”,是指通过WAP关口访问WAP类网站所产生的GPRS业务量;正常所说的WAP服务一定要符合WAP协议,而现在的WWW开头的网站和QQ类的应用不符合WAP协议的内容,不能称为WAP业务或者WAP应用。左康宝一案的生效判决还对以下事实予以了确认:(1)、2003年至2005年左右,开通50元包500MB/月GPRS上网费用套餐的动感地带用户可将SIM卡插入无线网卡中,通过电脑上的CMNET接入点访问HTTP网站。(2)、目前移动公司在技术上可针对同一接入点的不同用户进行不同的访问范围控制,但无法对同一用户在同一接入点的不同访问范围进行流量区别计费。中国移动用户使用移动互联网服务,可以通过手机终端CMWAP或CMNET接入点进行访问。这两个接入点用户可以自由选择。用户可以选择CMNET接入点访问移动互联网,且其通过该接入点访问互联网的范围和其他一般用户没有区别。原审法院确认案件争议焦点为:泰州移动公司将20元封顶(CMWAP)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限定为WAP类业务是否构成违约。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产生争议的核心在于对合同约定泰州移动公司所应提供服务内容的解释存在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结合本案中20元封顶(CMWAP)套餐推出时的技术条件背景、媒体广告、套餐描述、当事人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左康宝一案中的专家证言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泰州移动公司的主张,即20元封顶(CMWAP)套餐的服务内容是指手机用户通过手机终端CMWAP接入点访问WAP类网站时,所产生的通信费月收费上限为20元,不限流量使用。因此,泰州移动公司有权对该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进行限制。主要理由是:1、关于本案所涉的专业术语及其含义。本案主要涉及CMWAP、WAP两个关键术语,其含义分别为:(1)CMWAP是指手机上网使用的接入点。CMNET和CMWAP是两个不同的接入点,前者适用于PC、笔记本电脑等浏览互联网;后者则是为了解决手机因网络及终端条件限制而无法正常使用互联网的障碍,专门为手机浏览WAP类网站而设立的接入点。换言之,通过CMNET接入点可以获得完全的Internet访问权,通过CMWAP接入点只能访问WAP类网站。但是在2011年下半年后,移动公司为了满足智能手机用户的需求,对CMNET和CMWAP接入点进行了融合,即两个接入点均可访问同样的内容。此后,20元封顶(CMWAP)套餐用户即可无限制访问因特网,直至2013年移动公司进行技术升级后,对使用CMWAP接入点的用户进行了分类控制,将其中20元封顶(CMWAP)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限制到2011年以前的水平,即只能访问WAP类网站。(2)WAP(WirelessApplicationProtocol)是一种无线应用协议,专门针对当时手机功能和网络带宽流量的限制,通过大量缩减HTTP网站上的内容,主要保留图片和文字信息,使之可以显示在手机显示屏上。根据本世纪初的技术条件,这是手机用户访问互联网的唯一方式。WAP网站与HTTP网站相对应,前者是基于WAP协议的手机网站,后者是基于HTTP协议的电脑网站(即因特网)。2、从文义解释看,结合业务受理单、广告宣传单以及移动公司提供的同时期其他套餐内容,可以认定20元封顶(CMWAP)套餐的含义应指“通过CMWAP接入点访问WAP类业务”,与其他套餐的业务内容是有区别的。另从吴伟龙提供的“中国移动通信全业务学习手册”及中国移动官方网站截屏内容可以看出,GPRS是WAP业务的网络承载,客户通过GPRS网络连接到WAP网站使用WAP业务;而传统的163或ADSL才是WWW网站的网络承载,客户通过163或ADSL连接到WWW网站使用WWW业务。本案吴伟龙开通的是GPRS业务,通常理解其所享有的应是WAP业务。且吴伟龙提供的中国移动官方网站及梦网的历史截屏也是对WAP进行了介绍,并告知用户“中国移动通信已开通WAP业务”,同时介绍了支持WAP业务的部分手机型号,其在对该业务进行宣传时采用了“以无线方式随时随地进行互联网浏览”,并未承诺可以浏览的范围。吴伟龙提供的江苏移动官网截屏的最早时间为2004年2月,而江苏移动在扬子晚报的宣传中载明的活动时间为“2003年12月5日-2004年3月31日”,吴伟龙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短信载明的发送时间为2004年7月15日。以上可以说明在2004年已有用户开通20元封顶(CMWAP)套餐,而非如吴伟龙所称开通时间均在2005年至2006年,从而进一步说明移动公司在扬子晚报宣传的套餐与本案所涉20元封顶(CMWAP)套餐系同一时期,扬子晚报所载明的“GPRS-WAP套餐”即为本案所涉20元封顶(CMWAP)套餐。虽然泰州移动公司提供给用户的业务受理单上载明“20元封顶(CMWAP)”,并未明确标注对用户可访问范围的限制性约定,但是,江苏移动公司当时在扬子晚报上宣传时对20元封顶(CMWAP)套餐的描述为“用户开通GPRS-WAP套餐,对使用WAP业务(百宝箱)产生的GPRS通信费用收费上限为20元,不限量使用”。该广告宣传单能够证明该套餐的内容是通过CMWAP接入点访问WAP类业务。此外,广告宣传中显示江苏移动公司同时期还推出了一款50元包500MB的套餐,用户可以将SIM卡插入无线网卡在电脑上通过CMNET接入点访问HTTP网站,由于其访问范围不受限制,因此在流量受限制的情况下反而价格更高,由此亦可推断20元封顶(CMWAP)套餐中不限流量的访问范围应仅限于消耗流量较小的WAP类网站。3、从目的解释看,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及权利义务内容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时的技术条件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在江苏移动公司2003年至2005年间向市场推出20元封顶(CMWAP)套餐时的技术条件下,通过CMWAP接入点访问WAP类网站是当时手机上网的唯一方式,这也体现了双方基本的对价关系。随着网络技术和终端技术的发展,手机无法正常访问互联网的屏障不复存在,江苏移动公司遂于2011年下半年将CMWAP和CMNET接入点进行了融合,导致20元封顶(CMWAP)套餐用户也可以和其他用户一样自由浏览因特网。而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演进,上网速度越来越快,视频游戏等大流量业务越来越普及,所占用的流量资源也呈几何级数增加,有的用户月使用流量甚至高达数百G,这显然已经远远超出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对价原则。原审法院认为,尽管泰州移动公司自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的一段时间内,因受技术条件的限制,没有对其中的20元封顶(CMWAP)套餐用户进行限制,结果给用户造成20元封顶(CMWAP)套餐可以随意上网的感受,但这种访问范围的放开并无明确的合同约定或书面承诺,并不能认定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只能认为是泰州移动公司给予用户的单方优惠。随着技术升级的完成,泰州移动公司取消单方优惠政策,于2013年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访问范围重新进行限制,并不构成违约。综上,20元封顶(CMWAP)套餐的协议内容应当确定为:用户通过CMWAP接入点上网访问WAP类业务产生的流量,实行每月20元封顶收费,用户上网的范围仅限于WAP类业务。用户如果通过手机CMWAP接入点访问非WAP协议下的内容,或通过手机CMNET接入点访问移动互联网,均超出了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因此,泰州移动公司通过对20元封顶(CMWAP)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进行控制以便区别计费,并无不当。用户要求恢复手机的原有上网状态,即通过20元封顶(CMWAP)套餐可以自由访问互联网,同时仍实行20元封顶收费的诉讼请求,超出了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材料费,吴伟龙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吴伟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吴伟龙负担(吴伟龙已预交)。上诉人吴伟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毁约行为。按照协议,原套餐是没有任何有效期和限制的,被上诉人现在的种种限制,是和原来的协议完全违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给法庭的所有证据均没有原件,且内容来源真实性均无法确认。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均为原件,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原审法院以左康宝一案作为参照定案,但是本案与左康宝一案有着天壤之别,原审法院参照定案,属于定性不准。原审判决变相修改上诉人诉讼请求,如赔礼道歉、损失赔偿、放弃材料费的诉求均与判决不符。原审法院自立案开庭后迟迟不判决,严重超审限近一年不结案。综上,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电信合同内容,恢复20元封顶(CMWAP)套餐随时、随地,自由访问互联网(WWW类型)以及使用各种Internet互联网应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上诉人泰州移动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不仅适用了移动公司的证据,也充分运用了对方的证据,这种证据采信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机械否定某一方证据,或者认为判决没有综合双方证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为查明本案事实,采用了专家意见,并非采用左康宝案判决。对移动公司限制网络的问题,一审判决已经很好地认定了左康宝案应有的内容,也确认了移动公司应有的权利义务。至于上诉人声称移动公司的各种行径与本案无关,不能对本案的裁判结果产生任何影响。综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吴伟龙提交以下证据:1、腾讯官方在线客服回复一份,证明QQ和微信是可以通过CMWAP接入点以及通过WAP正常访问使用及20元封顶套餐从2004年期间办理迄今为止一直都可以使用QQ、微信以及其他各种Internet互联网应用。2、移动公司企业标准一份,证明WAP业务是专门为无线终端用户提供Internet应用服务及20元封顶套餐至始至终都是可以使用Internet各种互联网应用。3、手机网络截图三张,证明当前手机不能正常上网的事实,亦证明之前上诉人享有的套餐因被上诉人单方合同变更导致上诉人手机不能正常使用的事实。4、林绍联补卡业务受理单一份,证明业务受理单特别告知的套餐范围与原20元封顶套餐范围不一致,移动公司后期自我定义单方面进行合同变更,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泰州移动公司就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一腾讯官方在线客服回复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这是对方单方打印的网页截图,上面没有时间显示,基于网络信息的多变、不确定性,在对方没有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对于这份单方打印的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就记录内容来看客服本身并不专业,其是通过内部询问给予的解释,这个解释不能代表腾讯公司权威解释。该份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2、对证据二移动公司企业标准,对方没有提供原件且该证据对WAP业务及WAP网关进行的定义与一审定义一致,该证据证明不了上诉人证明目的。3、对证据三手机网络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三张手机网络截图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和诉求。4、对证据四业务受理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均不认可,因为上面内容是林绍联自己书写,并非是移动公司出具,因而其与特别告知内容不同的地方并不能够证明系移动公司对于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由于系林绍联在相关单据上进行了有关的修改,所以我们认为这份证据是不合法的。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原审法院裁决被上诉人泰州移动公司将20元封顶(CMWAP)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限定为WAP类业务不构成违约是否适当。2、原审裁决是否存在变相修改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情形。3、原审法院审理是否超审限。一、关于原审法院裁决被上诉人泰州移动公司将20元封顶(CMWAP)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限定为WAP类业务不构成违约是否适当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吴伟龙与被上诉人泰州移动公司双方之所以产生争议,其关键点为双方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泰州移动公司所应提供服务内容的解释存在分歧。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原审法院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中20元封顶(CMWAP)套餐推出时的技术条件背景、媒体广告、套餐描述、当事人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证言等,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角度,综合分析20元封顶(CMWAP)套餐协议内容的真实意思,确认20元封顶(CMWAP)套餐的协议内容应当为用户通过CMWAP接入点上网访问WAP类业务产生的流量,实行每月20元封顶收费,用户上网的范围仅限于WAP类业务,并无不当。故,被上诉人泰州移动公司将20元封顶(CMWAP)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限定为WAP类业务不构成违约。原审法院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对于事实的认定不仅适用了被上诉人泰州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也充分适用了上诉人吴伟龙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采用左康宝案专家证言亦不违反证据规则。综上,上诉人吴伟龙关于被上诉人泰州移动公司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原审证据采信不当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决被上诉人泰州移动公司将20元封顶(CMWAP)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限定为WAP类业务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二、关于原审裁决是否存在变相修改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情形问题。经查,上诉人吴伟龙在向原审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继续遵守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全面履行合同;2、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上网费20元/月(从2013年8月14日起至恢复履行合同之日止);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4年9月16日,在原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吴伟龙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明确要求移动公司对20元封顶(CMWAP)通过技术手段来排除当前网络状态下异常,要求被告恢复WAP随时访问互联网和WAP的所有业务等;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材料费等25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诉请中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放弃。”故,原审裁决并不存在变相修改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情形,上诉人吴伟龙关于原审裁决存在变相修改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情形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审法院审理是否超审限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审限扣除或延长手续。本案一审审理期限超过六个月,但已依法办理了审限扣除和延长手续,故原审法院审理并未超审限。上诉人吴伟龙关于原审法院审理超审限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吴伟龙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吴伟龙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