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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界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界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020号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凤湾居委会嘉信花园。法定代表人钟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界文,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界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君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