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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少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彭某1彭某与樊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1彭某,樊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郾少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彭某1彭某。法定代理人彭某2彭某甲,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址,系原告彭某1的父亲。委托代理人王付春,漯河市郾城区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女,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彭天浩彭某诉被告樊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亚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天浩彭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付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天浩彭某诉称:我系被告的婚生儿子。2013年7月4日被告和我的父亲因感情彻底破裂被法院判决离婚。我就和父亲在一起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在我已在郾城区××中学上学。随着近年物价的提高,被告每月给付的抚养费不能维持我生活的需要。我的父亲是一名下岗工人,而被告是一名人民教师,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近年来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又有很大的增长,且被告嫁人后又有兼职,月收入相当可观。但是,被告作为母亲,对我不能很好的探望,即使应当承担的抚养费也是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获得,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诉称,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原告彭某1彭某户籍信息一份,证明原告未成年;2、郾城区××中学出入证一份,证明原告彭某1彭某现在城关镇中学七年级十五班上学;3、裴城镇中心学校的证明一份,证明樊某每月工资为2356.8元;4、(2012)郾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樊某与彭某2彭某甲离婚后,约定由樊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被告樊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1彭某系被告樊某与彭某2彭某甲婚姻存续期间的婚生子,出生于2004年4月8日。2011年12与21日,樊某以和彭某2彭某甲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与彭某2彭某甲离婚。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2)郾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准予樊某与彭某2彭某甲离婚,彭某1彭某随彭某2彭某甲生活,由樊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彭某1彭某18周岁止,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于当年的1月1日支付当年的抚养费6000元。现彭某1彭某在漯河市郾城区××中学上学。2015年11月3日,彭某1彭某以樊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变更为每月800元—1000元。另查明:被告樊某现在为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中心学校教师,每月工资为2356.80元。再查明: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726.12元/年。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本案中,原告彭某1彭某现为未成年人,其现在漯河市郾城区××中学上学,需要由不直接抚养彭某1彭某的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彭某2彭某甲与被告樊某离婚诉讼中,虽约定被告樊某每月承担的抚养费金额为500元,但依据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726.12元/年的标准,结合原告现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实际情况,原判决中确定的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标准不足以维持原告日常的生活、学习,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对被告樊某每月承担原告彭某1彭某的抚养费,变更为每月800元,支付的方式仍按(2012)郾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方式,2015年12月及2016年度的抚养费1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7年度及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月1日前支付,至彭某1彭某年满18周岁为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某承担的彭某1彭某的抚养费变更为每月800元,至彭某1彭某年满18周岁为止(其中2015年12月及2016年度的抚养费1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7年度及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月1日前支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樊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罗春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