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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三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文丽与丰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丽,新疆丰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699号原告:李文丽,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桂华,新疆臻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新梅,新疆臻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丰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垚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29层A座29A。法定代表人:张海燕。委托代理人:耿志勇,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丽与被告丰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文丽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7409.9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丽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384.9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文丽。审判员 曹 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义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