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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与付绍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付绍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710号原告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新惠路12号。法定代表人谢啟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锡敏,该公司职员。被告付绍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绍玉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扬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吴佳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