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XX贵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贵,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XX贵,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9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熙,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7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系沐川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住所地:沐川县新街乡木香村,组织机构代码:71447069-6法定代表人:舒洪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支付工资6015.00元,我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在沐川县安监局安全生产保证金6015.00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艺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 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