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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法执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禹州市华钧印刷有限公司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禹州市华钧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法执复字第2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原禹州市制药厂)法定代表人李根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华钧印刷有限公司。(原禹州市印刷厂)法定代表人韩文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成立,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复议人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王制药公司”)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执异字第205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复议人药王制药公司称: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执字第2057号执行裁定书严重错误。理由是(1993)禹民初字第1170号经济调解书约定药王制药公司分四次将欠款还清,禹州市华钧印刷有限公司1994年1月31日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根据(1993)禹民初字第1170号经济调解书约定,后两次的还款时间分别是1994年7月底和1994年12月31日,禹州市华钧印刷有限公司的立案没有包括这两笔款项,对这两笔款项禹州市华钧印刷有限公司没有在合法的期限内立案。后来禹州市人民法院在1998年受理了禹州市华钧印刷有限公司的立案申请,属违法立案。请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复议审查,依法撤销(2015)禹执字第205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华钧印刷有限公司辩称:一、1994年1月30日和1995年1月25日其公司两次向禹州市法院轻纺局王进才庭长递交了申请执行立案的材料,不存在立案超期的情况。二、由于本案执行期限较长,药王制药公司始终没有将欠款还清,执行卷宗经过多个执行人员执行,其中一个叫杨怀卿的法官病故,其公司找不到承办法官,经过和禹州市人民法院沟通,才于1998年补了立案手续,继续执行本案。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禹州市人民法院在1994年和1995年受理执行立案过程中办理不当,没有填写立案审批表,直接发出执行通知书进行执行。本案案卷经过多个执行法官进行保管,在案卷交接过程中存在不当,部分案卷材料丢失。虽然禹州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和保管过程中存在不当,但是禹州市人民法院卷宗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的申请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存在超期立案的问题。药王制药公司称在1998年和2005年向法院递交过异议书,但是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执行期间长达20余年,在执行过程中,禹州市人民法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药王制药公司均未在当时提出异议,而是在10多年后提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军尚审 判 员  介苏萍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