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梁某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9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3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街道。被执行人梁某,男,现年34岁,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梁某侵权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将木床两张搬离。被申请执行人梁某已经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经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娟莉审判员 杨 冬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