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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2493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李会军,常德市鼎城区钟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顾登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