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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罗某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管刑初字第63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盼,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盼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志波、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盼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富鑫公寓2栋11楼1104房间,趁该宿舍人休息之机,将被害人汤某鹏的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被害人刘某二的联想G580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后罗某盼将该手机和电脑以1500元的价格卖于其朋友柳某。经鉴定,被盗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23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8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民警在航空港区张庄镇明珠电竞馆将被告人罗某盼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罗某盼的供述;被害人汤某鹏、刘某二的陈述;证人柳某的证言;报案材料、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销售票据一份;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领条;年龄证明及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二张;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罗某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盼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盼到航空港区富鑫公寓2栋11楼1104房间,趁宿舍内的人休息之机,将被害人汤某鹏的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被害人刘某二的联想G580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后罗某盼将该手机和电脑以1500元的价格卖于其朋友柳某。经鉴定,被盗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8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民警在航空港区张庄镇明珠电竞馆将被告人罗某盼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罗某盼曾因盗窃于2015年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拘留14日。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某盼的供述,其对本案发生的起因、时间、过程等相关情况均有供述,被告人供述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相互印证;2、被害人汤某鹏、���某二的陈述,均证明了其个人财物在航空港区富鑫公寓宿舍内被盗的详细情况;3、证人柳某的证言,证明了2015年7月8日,被告人罗某盼将一部手机及一台笔记本电脑卖给自己以及上述物品的特征情况;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了2015年8月16日13时许,被害人报警称其放于航空港区富鑫公寓房间内的财物被盗,2015年8月21日22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张庄村明珠电竞馆将罗某盼抓获的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辨认人柳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罗某盼系在航空港区卖给其苹果6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的男子以及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和被盗赃物的情况;6、年龄证明及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罗某盼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且无犯罪记录的情况;7、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郑价认鉴(2015)403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赃物的价值;8、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2015年1月21日,罗某盼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4日的情况;9、报案材料、销售票据一份、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领条、物证照片二张、视听资料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罗某盼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具体量刑,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柯冀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焦钰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