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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刑罚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韦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刑罚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住址地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被执行人:韦某某,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执行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经大观法院刑庭审理,作出(2015)观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韦某某犯盗窃罪,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某某银行存款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