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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景立与魏玉波、刘庆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景立,魏玉波,刘庆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587号原告申景立。委托代理人杜建民。委托代理人苗迪迪。被告魏玉波。被告刘庆娇(系被告魏玉波之妻)。原告申景立诉被告魏玉波、刘庆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景立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申景立提供的被告魏玉波、刘庆娇的住址,本院不能有效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申景立虽然提供了被告魏玉波、刘庆娇的住址,但本院不能有效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且其未提供被告魏玉波、刘庆娇的其他有效身份信息,其起诉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景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强人民陪审员  梁建明人民陪审员  陈淑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曲鸿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