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张家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张家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65号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田宜松,主任。委托代理人廖淑东,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路,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虎。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张家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张家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钱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