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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某忠申请执行江某庆、成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忠,江某庆,成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忠。被执行人江某庆。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朱某忠申请执行江某庆、成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491298.52元,执行费7269.00元。被执行人江某庆、成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某忠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亮执行员  王杰陪审员  苟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秦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