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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许有武、张有华诉林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有武,张有华,林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05号(2015)建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许有武,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有华,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清泉,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申请人许有武、张有华与被执行人林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林清泉涉嫌犯非法吸入公众存款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韩 志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