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关义、孔庆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行,关义,孔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行。负责人尹丽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程教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关义。被执行人孔庆芬。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关义、孔庆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马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关义、孔庆芬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行借款本金1115612.3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关义、孔庆芬所有的坐落于马关县马白镇工商小区的房产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被执行人关义、孔庆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行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关义、孔庆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关义、孔庆芬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关义、孔庆芬除坐落于马关县马白镇工商小区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房已被文山市公安局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关义、孔庆芬所有的坐落于马关县马白镇工商小区的房产。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关义、孔庆芬负责保管,但不得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财产,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世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茫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