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贾玉华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华,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贾玉华,女,1974年9月20日生,满族,无业。被告刘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华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华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玉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王久明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