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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贾玉华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华,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贾玉华,女,1974年9月20日生,满族,无业。被告刘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华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华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玉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王久明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