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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彭金锋与被告陈惠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锋,陈惠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693号原告彭金锋,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惠嵩,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锋与被告陈惠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金锋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金锋负担。审判员  林雅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