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彭金锋与被告陈惠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锋,陈惠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693号原告彭金锋,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惠嵩,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锋与被告陈惠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金锋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金锋负担。审判员 林雅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