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谢怀英、候峰、邓俊兰、王兴、冯明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谢怀英,候峰,邓俊兰,王兴,冯明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6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万炜,行长。委托代理人(全权)王圣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职工。被告谢怀英,女。被告候峰,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平昌县双鹿乡大鹿村。被告邓俊兰,女。被告王兴,男。被告冯明发,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谢怀英、候峰、邓俊兰、王兴、冯明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不能准确提供被告谢怀英、候峰、邓俊兰、王兴、冯明发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9.00元,依法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审判员 程丽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