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云增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云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6141号罪犯郑云增,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台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云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郑云增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09年1月22日以(2008)浙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2011年4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8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云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云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云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云增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至2031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