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管伟与薛坤、陈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伟,薛坤,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563号申请执行人管伟,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薛坤,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陈辉,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563号上述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5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潘军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