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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叶玲与肖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玲,肖若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376-1号申请执行人:叶玲,女。被执行人:肖若莉,女。申请执行人叶玲与被执行人肖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若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偿还借款7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若莉的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