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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沈卫,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俞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