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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加福、张章海与郑宏建、章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福,张章海,郑宏建,章雪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475号原告:王加福。原告:张章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秀英,台州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宏建。被告:章雪莉。原告王加福、张章海与被告郑宏建、章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宏建归还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被告章雪莉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宏建由被告章雪莉担保向原告王加福、张章海借款400000元,2013年11月22日,两被告在借款约定及借条上签字确认,并约定月利息1.8分等内容。但被告郑宏建仅归还了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4年11月22日的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后期利息,被告章雪莉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宏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加福、张章海借款本金3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350000元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付);被告章雪莉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8元,减半收取3564元,由被告郑宏建、章雪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128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沿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