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复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建怀申请薛宝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保刚,赵建怀,安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复字第31号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薛保刚,男,申请执行人赵建怀,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慧君,女,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申请复议人薛保刚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执异字第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渑池县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赵建怀申请执行安慧君、薛保刚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9日立案执行,2005年9月15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安慧君、薛保刚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05)渑执字第390—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安慧君、薛保刚银行存款15万元。2015年9月17日薛保刚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并终结对(2004)渑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另查明,本案在诉讼中查封的玩具已过查封期限,至今未移交执行部门。执行法院认为,该案执行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于2015年11月17日裁定:驳回薛保刚提出的执行异议。薛保刚的复议理由: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执异字第2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该案据以执行的渑池县人民法院(2004)渑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执行;2、三门峡湖滨区神奇宝贝玩具出租部作为诉讼阶段的被告,其财产已被渑池县人民法院扣押,本案无需重复执行;3、渑池县人民法院(2004)渑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列薛保刚为当事人,判令薛保刚承担连带责任错误。请求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执异字第26号执行裁定,支持其异议请求。本院查明,2004年5月10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渑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安慧君赔偿赵建怀经济损失55700元,被告三门峡湖滨区神奇宝贝玩具出租部业主薛保刚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渑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三门峡湖滨区神奇宝贝玩具出租部经营的玩具店内的全部玩具,2004年3月1日薛保刚作为该玩具店的业主向渑池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以(2004)渑民二初字第45-2号复议决定书驳回其申请。本案其他事实与原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渑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薛保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合法有据。薛保刚以原生效判决错误为由要求终结对该判决的执行理由不足,异议所称其玩具店的玩具被查封、扣押的问题,其已通过复议程序提出,其复议理由已被驳回,以此为由要求终结对该判决的执行理由亦不足。渑池县人民法院驳回其异议正确,应予维持,薛保刚复议理由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保刚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宏战审判员 习泽强审判员 安春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韩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