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卢曼与钱善华、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曼,钱善华,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38号原告卢曼。委托代理人刘政。被告钱善华。被告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西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曼与被告钱善华、泰州马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爱兰代理审判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翟智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