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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丁某、张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丁某,张某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原告陈某丙。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海兵。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宝林。被告丁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被告丁某、张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薛永江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人民陪审员  肖巧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封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