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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丁勇等终本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丁勇,荣县裕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兰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勇,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荣县裕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叶荣富,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丁勇、荣县裕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勇、荣县裕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