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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848号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汪美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丹、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晓明已结清拖欠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3元,由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詹立平书 记 员 吴彬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