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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北村村民委员会与刘胜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北村村民委员会,刘胜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76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相元,职务村委会主任。被告刘胜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胜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云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