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6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凤茹与刘占义、闫世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茹,刘占义,闫世明,天津市义海明投资管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367号原告李凤茹。被告刘占义。被告闫世明。被告天津市义海明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下营镇小港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贾玉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茹与被告刘占义、闫世明、天津市义海明投资管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茹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李凤茹负担。审 判 长 冯 彦审 判 员 马海生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晓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