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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电缆有限公司,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547号原告江苏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某(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法律工作者。被告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缆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电缆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某电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电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248元,由某电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开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冰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