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胜坤与曹树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坤,曹树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陈胜坤,男,汉族。被告曹树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坤诉被告曹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胜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冯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