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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胜坤与曹树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坤,曹树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陈胜坤,男,汉族。被告曹树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坤诉被告曹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胜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冯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