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国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乾 安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与 被 执 行 人 刘 国 军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宇宙大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0870-3。法定代表人刘新宇。被执行人刘国军,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国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本件与原本一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