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广友诉张纪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友,张纪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54号原告:张广友,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身份证号码:3421241976********。委托代理人:王汉军,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纪勤,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231976********。原告张广友诉被告张纪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广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纪勤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0年3月30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儿子张恩林,2000年11月24日出生,女儿张思雨,2005年11月18日出生。由于价值观的不同,导致经常发生争吵,家庭矛盾逐渐尖锐,原告曾于2014年依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现判决生效已超过6个月,我们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仍分居生活,感情已到了彻底破裂的地步,为此再次提起诉讼,要求:1、与被告离婚;2、自费抚养婚生子女。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2、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3、涡阳县人民法院档案复印资料一份和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张小景与张广友系同一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本案系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证据4、户口簿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的情况。证据5、证人张广峰证言,证明证人与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原、被告经常生气,2012年2、3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证据6、证人秦荣证言,证明证人与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原、被告经常生气,被告2012年2月份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两个小孩都是原告领的。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通过庭审举证及对当事人询问,对原告举证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证据2系法定机关颁发或出具的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系本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案卷档案资料,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系公安机关颁发的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证据6系同村邻居的证言,该两证人作为原、被告邻居,对原、被告情况比较了解,对其证言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3月30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儿子张恩林,2000年11月24日出生,女儿张思雨,2005年11月18日出生。因两人生气,被告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婚生两个子女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依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过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不准提出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间过后,原告再次依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仍分居生活,感情已到了彻底破裂地步为由诉讼到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自费抚养婚生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没有注重感情的培养,常为琐事生气,自2012年2月原、被告生气分开后,时至今日已超过两年,且原告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离家后婚生两个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愿意自费抚养子女,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广友与被告张纪勤离婚;二、婚生子女张恩林、张思雨由原告张广友自费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广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东林审 判 员 徐向东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锋附法律释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loz1loz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loz2loz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loz3loz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loz4loz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loz5loz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由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