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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岩与被执行人杨恩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岩,杨恩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209号申请执行人林岩,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杨恩志,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林岩与被执行人杨恩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岩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恩志履行给付9.06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恩志于2015年12月3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