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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顺瑜与靖州县烟叶种植技术服务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顺瑜,靖州县烟叶种植技术服务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顺瑜,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艳华(特别授权),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州县烟叶种植技术服务部,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公司院内。经营者封加忠,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衡南县向阳镇向阳路***号。上诉人杨顺瑜因与被上诉人靖州县烟叶种植技术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文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立平、代理审判员龙中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顺瑜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艳华,被上诉人靖州县烟叶种植技术服务部经营者封加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5月原告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公司从事烟叶生产技术服务工作。2009年5月7日成立靖州县烟叶种植技术服务部,相关从事烟叶生产技术服务人员均以合伙形式加入,但工商登记为封加忠个人经营。2014年1月1日,原告杨顺瑜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丰烟叶专业合作社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2015年1月23日,封加忠将靖州县烟叶种植技术服务部予以工商注销。原判认为:原告杨顺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且超过一年后才对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另原告在与另一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后,并不是被告辞退原告,因此原告的起诉既无事实及依据又已超过仲裁时效。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顺瑜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顺瑜负担。一审宣判后,杨顺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有失公正。二、一审法院以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属牵强判决。三、一审法院未依职责收集应当收集的证据,导致上诉人败诉。本案的实际用工单位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公司,一审法院应依职责追加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42000元。靖州县烟叶种植技术服务部答辩称: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经营者之间是合伙关系。2013年被上诉人办理工商登记时,因为办合伙的程序太麻烦了,为了方便,就以被上诉人经营者个人经营的形式办理了工商登记。2013年底各合伙人同合作社签订了合同之后,被上诉人就不存在了。上诉人的去留和被上诉人一点关系都没有,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也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杨顺瑜和靖州县烟叶种植技术服务部在二审中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经一、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到庭举证、质证,有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二审庭审的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杨顺瑜在2014年1月1日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丰烟叶专业合作社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其在2015年1月才对靖州县烟叶种植技术服务部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了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且杨顺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故一审法院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杨顺瑜上诉称本案的实际用工单位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公司,一审法院应依职责追加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因杨顺瑜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未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其在诉讼中直接要求确认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经过仲裁程序,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因此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顺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杨立平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罗园园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