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邓传军与杨秀芝、韩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传军,韩金良,杨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69号原告邓传军,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孟辰,黑龙江杰瑞天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金良,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杨秀芝,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邓传军与被告韩金良、杨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与被告韩金良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之规定,原告邓传军应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传军的起诉。原告邓传军预交案件受理费2567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邓传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梦媛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