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平,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平,男,195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顺平县北关村。被执行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负责人韩伟忆,该公司主任。刘和平申请执行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和平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于2015年12月3日将标的款及应计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会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