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他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博观达智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鲁渝立强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博观达智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重庆鲁渝立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他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博观达智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融恒时代广场1405室。组织机构代码:67612324-6。法定代表人郑立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鲁渝立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迎凤路。组织机构代码:66640170-8法定代表人涂若雨,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7754号民事判决书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重庆鲁渝立强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鲁渝立强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鲁渝立强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鲁渝立强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5988元。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昧颖 来源:百度“”